在广州小区,楼上漏水淹到楼下新房是十分常见的邻里财产纠纷。不少业主辛苦装修完新房,还没来得及入住,就因为楼上房屋漏水,全屋装修、家具被水泡坏。一旦发生这类事故,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找楼上邻居索赔,但实际案件里,责任主体并不只有楼上住户。广东侨宇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结合广州本地漏水维权场景,通过一则经典判例,带大家理清漏水赔偿责任。

广州某小区,30 楼潘女士与 31 楼杨先生为上下楼邻居。潘女士新房已经完成全部装修,尚未入住。 2020 年 4 月 10 日,小区物业向 31 楼杨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。交房次日一早,物业工作人员巡检时发现,楼下潘女士家中出现大面积漏水。
现场排查确认:31 楼室内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,加上入户水管阀门处于开启状态,大量积水从 31 楼渗漏,流至楼下潘女士房屋内,造成全屋装修、室内物品被水浸泡受损。 各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,潘女士将楼上业主杨先生、小区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。
经第三方司法鉴定,潘女士房屋修复费用 14 万余元,鉴定费支出 1 万元;房屋内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的受损物品,法院酌情认定损失 4.4 万余元,另产生物业费损失 4000 元。
物业公司:明知房屋尚不具备开启水井房水阀的条件,却未管控好水井阀门,阀门处于开启状态,是本次漏水事故重要诱因。
开发商:交付的 31 楼房屋入户水管缺少堵头,本身存在工程安全隐患,交付存在瑕疵。
楼上业主杨先生:收房时应当对房屋设施进行查验,但是交房当日没有仔细检查室内管线,未尽到房屋所有人谨慎管理义务,对漏水事故存在一定过错。
综合三方过错程度,法院划分赔偿比例:
物业公司:承担全部损失的 50%
开发商:承担全部损失的 30%
楼上业主杨先生:承担全部损失的 20%
一审判决之后,物业公司、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一审事实认定清晰、法律适用无误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房屋漏水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:行为人存在过错,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失,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本案中,开发商交付房屋不达标,管线隐患没有向业主提示告知;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职责,未能管控供水阀门;楼上业主收房疏于查验、未尽房屋管护义务。三方均存在过错,需要按各自过错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广东侨宇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醒广州业主:发生楼上漏水到楼下,不要急于争吵。第一步优先拍照、录像留存现场证据,联系专业防水团队上门做渗漏检测,锁定漏水源头;再协商损失赔偿。协商不成,可申请第三方鉴定,必要时走法律途径维权。房屋渗漏维修建议选择正规防水公司,精准治理漏水源头,避免反复渗水。